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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实施条例留出的空间——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2-05 11:00:14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之后,业界传来了不同的声音。为此我们特地请来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特聘专家、著名的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探讨一些关于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一些问题。

 

问:老师,不知您对《条例》的总体评价如何?

董保华: 首先,相比于之前的十几稿草案,我对最终稿的评价最为积极。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有争议的条款,《条例》没有以予明确,但这也给之后的地方立法留出了空间。由于《劳动合同法》给中国现有的劳动模式带来了太多的转变,在很多问题上,社会各方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所以与其勉强立法,不如交由地方,让相关人员在以后按照法律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解释,我认为这是立法应当具备的精神。 

 

问:您能否谈谈社会各界的主要分歧在哪?

董保华:总的来说,我认为是如何平衡“稳定劳动关系”与“灵活用工”两者间的关系。稳定劳动关系的初衷本身不错,但是用工绝对不能丧失其灵活性,不然过度僵化的劳动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两者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表述是一致,但保护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强调:“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而后者将这句话删除,并替换成“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显然,主流思想将和谐等同于稳定,当“稳定劳动关系”替代“建立市场经济”时,对优胜劣汰、新城代谢等现有制度的评价就会引发争议。此次《条例》在立法宗旨里强调“和谐”,没有谈到“稳定”一词,我认为,这种现将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先搁置起来的做法是积极的。

 

问:《条例》中的条款针对一些《劳动合同法》遗留的问题予以了回避。这是否和您所说的给以后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有关?

董保华:我个人认为,《条例》中的条款并没有正面回答一些《劳动合同法》遗留的问题,尤其是现在许多人比较关注的“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订立两次合同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指的到底是员工单方提出的续订,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续订?单方行为实际上是“一次续订定终身”,双方协商则为“两次续订定终身”,有不小的差别。由于此次社会各界条款的理解分歧较大,所以不宜在《条例》中草率作出解释。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对法条的理解作出更加谨慎的释义,这比在国家立法中唐突地敲定来的更合理。

 

问:对于观点分歧较大的还有劳务派遣制度,您有何看法?

董保华:在之前的草案中,曾经出现了多条限制劳务派遣的条款,如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岗位上;将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条件限制在《劳动合同法》65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工满24个月后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员工等条款。由于上述三条建议条款每一条都对劳务派遣这个行当有一定的杀伤力,有人将其描述为“三棍齐发”来限制派遣。然而在最后颁布的《条例》中,上述三根棍子一根都没出现。我个人认为,劳务派遣本身是一种灵活用工,这三根棍子拿掉,更有利于劳务派遣的发展。 对于劳务派遣这个制度,我们应当先保存,再规范,以容忍的态度,寻求积极转变,而不应当将其“三棍子打死”。

 

董保华: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TAG: 合同法 劳动法 条例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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