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木为此次“世纪仲裁”所作的精心策划和准备,终于在10月8日的仲裁庭上进行了与大多数劳动仲裁一样的演绎,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下的一个普通案例而已,不过由于其特殊的原因追究,以及媒体的关注,吸引了大多数人的眼球,包括我也一样,只是关注这一仲裁案件。当然对我来讲,只是关注案件而已,关注申诉人和被诉人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各自行动对结果的影响。
对于此次仲裁,当然我与大多数人一样,只是关注黄伟木为此次对他来讲非常“重要”的仲裁到底做了哪些?准备了那些?(据说开庭前接受了媒体的采访)。目前还不完全知道黄伟木先生在番禺区仲裁庭上到底说了那些,以及这些对仲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从各种渠道以及黄伟木博客以及其他媒体上了解,黄伟木说了这样两句话“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和“拒绝调解”。这两句话到底会隐含什么?
从形成的事实来看: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他构成的要件到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是否侵犯了劳资双方的权益。
2、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双方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的一种自然人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非受威胁情况下做出的决定都可以视为一种有效行为。
3、补签劳动合同。从程序上讲,这完全是合法的,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一般情况下不受签订时间限定,可以实现签订,也可以事后签订,事后的签订就是上述所说的“补签”,合同双方签字即为有效,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是以补签来核定他的有效性。
4、“补签”仅仅反映两个问题:
一是合同双方已经意识到不签合同会对彼此造成(或者是对某一方造成)权益损害,此种情况下的补签是对“错误”行为的一种补救,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双方是否会对过去未签合同造成的权益损害进行协商补偿,或进行权益追究
仅此而已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另外一个事实:合同双方如果没有异议,那就是完全有效,而不是由第三方来界定,这也很重要。
回过头来,从黄伟木角度来看:
1、我不知道黄伟木先生到底聘请了律师没有,这一点逼人不十分清楚。
2、此次仲裁仅仅涉及申请人自身权益,须与其他事件区分开来。
3、能够说出这样的“补签劳动合同无效”,从此处可以看出,申请人显然还不十分的理解法律,以及法律条文(一家之言),如果是脱口而出,显示了申请人急躁的心态;如果是深思熟虑的答复,那就显得专业性不强。
4、此种说法,虽然不能影响仲裁委的裁决,但从媒体的角度看,此话的出口,也许会给关注此次案件的 “局外人”一个很大的“打击”,大众仍然看见了当今中国务工人员:法律知识(在如此关注的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拒绝调解”。
从主体上讲,也许黄伟木对结果充满自信,场外也说“我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但从案件本身而言,对仲裁委来讲,这算不了一个“惊天大案”,只是一个普通案件而已,对他们形成不了任何压力,只要他们的裁决符合情理。因此,黄伟木的拒绝调解,对仲裁庭应该不会形成任何压力,并且裁决的结果,也许并不是黄伟木想要的(这一点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以上仅为一家之言。
下期预判仲裁委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