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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燎劳动争议仲裁法200问之11-20: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第三原则是什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10 23:26:10 / 个人分类:劳动争议

杨建燎劳动争议仲裁法200问之11: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第三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原则是“公正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和仲裁机构能够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争议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当事人之间权利或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分配。

坚持公正原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前提。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隶属关系,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总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因此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定要坚持公正原则,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分职位高低、不分男女老少均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决定,防止把上述不对等关系带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籍此确保劳动争议双方在解决程序中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一方的特权。要做到这一点,相关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严格适用实体法、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准确地认定证据和发现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和平衡当事人的各种权益等。

为了保证依法设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能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组织形式、调解原则和程序作了全面规定。对于仲裁程序,该法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仲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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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违法行为,也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并尽可能提供与所举报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级别管辖”原则受理举报。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对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地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各市范围内市属用人单位的举报;举报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及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杨建燎撰文)


TAG: 200问答 高级讲师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争议仲裁 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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