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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燎劳动争议仲裁法200问21-30:用人单位哪些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10 23:28:34 / 个人分类:劳动争议

杨建燎劳动争议仲裁法20021:用人单位哪些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或程序违法,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非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非法招用职工的,包括招用童工和擅自招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行为;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以及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的行为;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强令加班或其它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的规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行为;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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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高级讲师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争议仲裁 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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