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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08 10:20:56 / 个人分类:员工关系

又到了大学生毕业求职的时间,莘莘学子们将再次面临人生中的重要抉择
7}zE;S'}:n/a2i0在学生求职过程中,总会有那些一些学生因为太单纯、太不了解社会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D:q$?Z ~0这里,我仅就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与大四的同学们作个分享,希望对他们的求职过程有所帮助!
]~yQ^0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F(M^v1P:L(xoc#A6r
1.求职过程中的费用收取问题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j)d-lGr
尽管有关部门一再禁止企业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但每年都还是有不少学生上当受骗。
w JHC-M/A0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让学生先交一定的费用来参加培训,说等培训完了上岗就把钱退回,实际上这些钱往往是有去无回。如果各位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任何要交钱的,一律不要给!
9K;O [J)G U5p U(K0还有些企业说是要交一部分服装费,其实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员工是为你企业服务的,穿统一的服装是为了体现公司的整体形象,那为什么要员工自己掏钱呢?两个字……不掏!
c%Z:a0gM p b)Xa0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lMZ*n(rp]
2.合同的签订问题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 U!E'S])q"l
    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到岗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时,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切记保护自己的权利阿!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B\s+gp:K!|
    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如果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正式合同,待遇应该跟正式合同的待遇一样。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t||j+L5CX om0    试用期工资: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压低劳动者工资,各位大学生朋友也要注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_AVr2wb] r2y9w xY0    见习期:很多国有企业或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还在实行见习期政策,规定第一年为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是一年后的50%-80%。见习期跟试用期其实是不 冲突的,这是80年代的时候国家规定的,后来一直没有说废止,所以有的企业还在用,但还是合法的(艾,中国特色阿 发火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o8|2`%L*G `,IL{

-I?-\1_u,bUs/{%xS03.服务期协议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6B#zx1C7~Bn
以前常有一些企业对外地户口的学生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他们的理由是帮学生办了当地户口,现在看来其实是不应该的。因为单位帮学生办户口并没有额外付出金钱,其实是地方政府在给予户口指标,跟企业的关系不大。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pC X2y5da
能够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只有培训协议一种情况。一般来说,培训协议的服务期时间不超过5年,如果没有写明年限,一般认为跟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另外,如果培训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员工也可以提出置疑,违约金应该不高于培训费用。
J-^J$Q BxN+tH!x0考虑到很多人在培训后立即跳槽(因为在试用期内跳槽是不用给任何违约金的),单位于是便让这些参加培训的人提前转正,因为员工转正后跳槽的话就要交违约金给单位了。如果你真的想在培训后走人,那单位给你的转正申请你别签名,等培训一结束就给单位一个离职申请就OK了。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JbO|m
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k0S-E\^-m
4.不要向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j6Y9^T;F[FX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在招聘录用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被录用的,企业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跟你解除合同,所以建议各位大学生朋友把简历中的水份多挤挤,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k8{^h._8u e0
Y!Tf `rGO0K05.派遣制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zDn:S*v.?
派 遣制员工近年来在电信、移动等大型企业中广泛使用(C类员工),因为他们的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A\B类员工)有一定的差别,成本相对较低。现在《劳动合 同法》确实是规定了派遣制员工必须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但这种同工同酬更多只是岗位工资的统一,不包含绩效收入的一致。各位也就别奢望你在作为派遣制员工 时的待遇与正式职工完全一样了!

TAG: 大学生 劳动合同 求职 陷阱

没脾气 引用 删除 没脾气   /   2007-10-10 15:43:48
5
可爱多的HR心情 引用 删除 可爱多   /   2007-10-10 09:55:30
有些大学生可能对这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所以就一起在这里讲了
谢谢你的意见

原帖由jaykeyjnc于2007-10-08 19:43:38发表
合同的签订问题
说得应该是新劳动法啊
江边的天空 引用 删除 jaykeyjnc   /   2007-10-08 19:43:38
合同的签订问题
说得应该是新劳动法啊
不过还是很受用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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