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博采百家所长,补已所短----HR小学生
劳动合同法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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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5-12 20:21:33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前天听了左祥琦老师的《企业用好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左老师在讲课中用了不少通俗易懂的案例,印象深刻,记录部分如下:
一、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
深圳一公司,因业务调整,欲与一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有一副经理,工龄11年,月薪12K,老总亲自与之面谈劝退,达成口头协议,按工龄补偿工资,一年一个月。隔日,该副经理向HR经理索了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XXX同志,经公司研究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数日后,该副经理投诉至劳动部门,要求企业补偿22个月的工资。。。
二、08年前后的补偿金
北京一公司,财务总监劳动合同2008年2月28日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约。该财务总监月薪4万,工龄10年。该财务总监以为会得到补偿金:4万X10年=40万;可结果他只得了4512.12元。原因如下:1、08年前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用被偿;2、08年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补偿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008.08);3、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
三、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招一
一企业老板要求HR部门在告知新员工入职时,要求其作如下申请:本人因职业生涯规划原因,向公司申请一年年签定劳动合同,期限均为1年。。。
四、安家费等的灵活处理
由于企业除了两种情况(1、企业出资让员工接受培训,约定服务期限;2、与员工签定了竞业限制。)外,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这使得企业前期为员工支付的巨额安家费面临风险,由此企业可跟员工签定一个“借款协议”,履行完约定服务年限后可抵消安家费,如中途解约则可按比例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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