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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08 12:12:14

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4款、第5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金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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