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发生在上海的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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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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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puwen发布于2008-05-22 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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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的一点看法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是指2008年1月,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出来,需要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你的朋友的公司已经是2008年4月了,不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应该是4月15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均要双倍工资。其他两点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没问题。
2、但是我觉得这样操作对公司来说损失很大,我觉得劳动合同法处罚的应该是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不应该对过失(忘记)或员工不肯签订合同的行为也由公司承担这个责任,我建议可以由你朋友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再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为最合理公平。(惠诚宋普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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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Yi
发布于2008-05-22 1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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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楼主的处理方式。
与员工签订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不单指08年1月。并且,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这是事实过失,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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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r790815
发布于2008-05-22 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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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楼主意见,所要新进员工,只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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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xdream
发布于2008-05-23 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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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以下几个观点:
(1)如果这个员工还处在试用期的话,只要支付因愈期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就可以了;
(2)试用期辞退员工,公司不需要支付代通金,只要提前三天告知员工就可;
(3)试用期辞退员工,也不存在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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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ongyue
发布于2008-05-23 14: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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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楼主的说法不违法,但是楼主有没有以公司 或人力资源的角度考虑一下问题
首先 要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签2年 约定2个月试用期
再通知其三天终止试用,不用支付任何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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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ian01
发布于2008-05-27 1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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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要提出员工不符合的岗位要求的证据来才能辞退员工的,同时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工资的,同时也说明你们的HR办事效率比较低。在试用期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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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
发布于2008-06-19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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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是合法的,但这样公司的成本太高了.
我觉得最好是先补签劳动合同,确定试用期,是一年合同2个月的试用期还是3年合同6个月的试用期都可以,依公司平常的标准就行.
然后在试用期之内解除合同
防范最好的方法:在办理入职时就签好合同,哪怕是一份简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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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eifeng
发布于2008-06-19 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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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错了吧,公司在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员工不合格的书面证明,另外,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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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hirah发布于2008-06-19 1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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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对公司的损失很大
关键是看签几年的劳动合同 几个月的试用期
然后找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在试用期提前一个月通知,依公司标准解除就好
不过最好是入职就签订劳动合同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