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再论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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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7-22 17:08:15
/ 个人分类:劳动关系
今年开始施行的年休假,令人特别不理解的就是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工作”究竟是指包括非本单位的累计工龄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
如果是指累计工龄,那么这个工龄应该怎么计算,在08年以前,很多的私营企业都是不规范的,不帮职工交金的企业比比皆是,很多职工为了生活都是忍气吞声。还有一些外地打工的,在外地交金的又该如何计算?
如果是指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那么现在跳槽那么频繁,公司平均寿命也很短,是不是永远不可能享受10年以上的年休假制度?
无论是哪一种,都存在着那么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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