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是一个好主意吗?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01 17:30:44

现在有许多公司在给员工提供培训的时候都要求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我们公司也不例外。但是我常常在想,签订培训协议真的是一个好主意吗? 众所周知,签订培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留住关键员工,并且使公司的培训成本不至于浪费。这是正常的逻辑,通常一个人如果背负了几千甚至几万块钱的赔偿金的话,在跳槽之前,他/她至少会考虑一下,是不是要这样做,这样做是值得吗? 可是,事实上是否签订了培训协议就可以挽留住员工了呢?我手头没有调查数据,不过仅仅从我所在公司的Turnover Rate来看,实际上签订过培训协议还在服务期内的员工的流失概率并不比没签过培训协议的员工低。事实上,反倒更高些。我今年经手的离职员工当中有好几个都有培训服务期的限制,可是他们都毫不犹豫地支付了补偿金,选择了离开。 我们往往在一个制度存在时就把它当成是理所当然的,应当的。并且我们很少能够回头去真正检视我们的政策有没有起到我们在订立它们时所要达到的效果。这也造成了许多人骂HR不通人情,不懂变通的根源。HR这个职业我觉得最怕的就是墨守陈规。我们应该时时准备变革,时时准备创新。 签订培训协议的制度,我觉得根源上应该是来自于管理中的X理论,也就是我们不相信我们自己的员工,我们觉得他们是懒惰的,厌恶工作的,我们只有通过强力的制度干涉,才能使他们按照我们所期望的路线来行为。可是在如今这个企业纷纷采用所谓的人性管理模式,处处为员工着想,为员工提供便利,为员工提供最好的工作环境,最体贴的人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流露出对员工的不信任的培训协议就显得和整体的行业趋势有点格格不入了。我在工作实践中,我发现虽然员工都会签署公司拟就的培训协议,但是他们显然并不高兴。有时当有员工听说参加培训需要签订培训协议时,对方就声称自愿放弃培训。我觉得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恶制度在妨碍企业的发展了。 我能理解我们公司目前使用培训协议制度的尴尬境地,因为企业本身处于快速发展当中,我们没有明确的企业文化,绝大多数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都不超过两年,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这样的企业环境是会让人窒息的。目前我们公司想要吸引并留住员工,只能依靠提供超过市场水平的薪酬来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培训协议制度,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产物吧。 从我个人来讲,如果一个企业能够为我提供培训,并且并不强求我在这种公司服务多少年,签订所谓的培训协议,那么我会很appreciate这个公司的宽容和大度,并且反而会对公司产生一种commitment。我相信许多人都应该是这样,当公司信任他,愿意培养他,并且尽力为他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成长的环境,那么他也就没有要离开公司的欲望了。当然,那种纯粹为了钱而跳来跳去的员工不包括在内,因为这样的员工留在公司里,反倒是一种对公司文化的破坏。 Tags: HR, Training Agreement,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Related posts 谈谈素质模型(3) (0) 谈谈素质模型(2) (0) 谈谈素质模型 (0) Employee Attitude Survey (0) 新劳动法?是一部好的法律吗?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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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芒果大福   /   2008-09-12 10:48:48
说的真好,我目前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公司派我出国培训仅仅10天,居然也要我签培训合同!当然出国的机票,当地的食宿,交通都需要钱,可是这培训本身并不产生费用。我已经基本决定放弃这次培训了。我会写信给我的老板,告诉他I'll never tie my next few years on ONLY 10 day's trainning!

我在网上查看到案例的,贴出来大家看看:
網友小男男的困惑:

    公司近期要讓我去德國培訓2個月,食宿,交通都由公司負責。但因接觸到核心技術,所以公司要和我簽一份合同,如5年內個人提出離職申請,需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請問這個合同合理嗎?我在簽的時候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或是要在合同中申明的?謝謝!

[特約顧問阿克答覆:]

    提供專項培訓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兩大設立違約金的條件之一。“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員工的上崗培訓、安全生產教育不屬於此列。一般來說,公司使用國外機器或引進國外項目,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以便將來從事此工作,是比較典型的“專項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於服務期的長短,國家沒有上下限限制。

    2008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對於專項培訓費用金額作了限制:“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不過該草案截止8月還未公佈正式版本並實施。

    從實踐角度來說,你應該瞭解一下德國此行本身除去食宿交通外是否存在培訓本身的費用?如果沒有培訓本身費用,其性質是否可以定義為專項培訓有一定疑問。假設不能定義為專項培訓,你可以不受違約金的約束。所以你對這個細節要關心一下。

    考慮到單位可能利用違約金破壞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損害勞動者利益,《勞動合同法》中明確:“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你最好瞭解一下德國培訓及食宿2個月,總花費是否需要10萬元。如果不到10萬元,即使將來違約,也不需要支付那麼多違約金。同時,5年服務期,如果你已履行3年,那違約也只需要支付2/5的部分而已。

    此外,服務期內為了保障員工的工資調整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建議可以把這條寫入合同,提醒公司不要忘記正常工資調整。
Blacksword's Sky 引用 删除 blacksword   /   2008-09-02 21:57:52
楼上说的有道理。但是也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员工在签订培训协议的时候会对公司产生一种不认同的心理。而这种不认同往往会抵消员工对公司的commitment。也就是说,签订培训协议有时候会起到反作用。

原帖由啸雪于2008-09-02 09:01:34发表
"觉得根源上应该是来自于管理中的X理论,也就是我们不相信我们自己的员工,我们觉得他们是懒惰的,.
atahsgh的谷逸博客 引用 删除 atahsgh   /   2008-09-02 13:18:26
非常同意,一签协议让员工有种“卖身”的感觉
yhbk999的谷逸空间 引用 删除 yhbk999   /   2008-09-02 11:19:57
3
听雪小筑 引用 删除 啸雪   /   2008-09-02 09:01:34
"觉得根源上应该是来自于管理中的X理论,也就是我们不相信我们自己的员工,我们觉得他们是懒惰的,厌恶工作的,我们只有通过强力的制度干涉,才能使他们按照我们所期望的路线来行为。"

我不认同这句话。

1。培训协议和企业文化的建设并不矛盾,签署培训协议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他提供很好的个人发展规划,薪资福利等,但依然不一定能够阻止他的跳槽,用培训协议加一重保险,有什么不好呢?

2。目前市场上,纯粹为了钱跳槽的员工很多,所以我觉得,企业无法完全不在乎。

3。如果企业花了很多钱培养一个员工,但是培训结束以后员工一下子飞走了,只是因为他发现了比企业更好的机会(企业做得再好也无法阻止这种机会的存在),那么这个时候企业对他的培养谁来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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