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2007年5月12日的《劳动报·劳权周刊》,《立法专家谈立法》栏目。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读,同时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了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三审稿与原来的二审稿有什么不同?《劳动合同法》又将于什么时候正式颁布?
针对这些问题,本期我们特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的常凯教授为我们解答。
[被采访人] 常凯:国务院委托《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主持人] 邱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博士生
邱婕:常凯教授能否首先请您谈一下对《劳动合同法(三审稿)》的总体看法。
常凯:我的总体评价是《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这一稿坚持了以保护劳动者作为法律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法(三审稿)》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但是保护劳动者不是唯一的,要同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劳资两利共同发展。因此,这一稿吸收了企业提的一些好的意见。
此外,三审稿修改后更具可操作性,细化了很多规定。应该说,三审稿已经日趋成熟。但是我觉得在很多技术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条文设置上还可以讨论,因为是三读,不是最后通过。
邱婕:您指出三审稿已趋于成熟,那么是否正式的《劳动合同法》将于近期出台?
常凯:是的。2007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已经明确写了“《劳动合同法》争取6月安排三审通过”。目前,来说应该是能够于6月审议通过的。
邱婕:您提到三审稿中更趋于构建劳资两利,那么对经济补偿金设置了上限,是否是就体现了这一点?
常凯:确实如此。一般的劳动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差异很大,甚至可能存在十倍八倍的差距。如果对这些高工资的人员也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话,企业要承受的就太大了。而且,对一般劳动者也不公平。这次的调整是,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也就是设置了双重上限。
邱婕:另外,三审稿中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也有所扩大,您是如何看待的。
常凯:二审稿规定了四种可以裁员的情况: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发展困难;污染搬迁;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这次又加了一条,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我认为,这个规定是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我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中,企业技术总是不断在提高,产业构成也不断发生变成。比如原来地铁查票要很多人,现在都刷卡,就用不着这么多人了。需要给企业进行适当人员调整的空间。
当然,这条规定我觉得也需要斟酌。技术进步是不是必然导致直接裁员呢?应该进一步细化,以防被滥用,变为企业随意解雇的借口。在表述上我觉得可以换一个角度,技术进步不是裁员的原因,而是企业整个技术、构成引起整个用工发生了变化,这恐怕才是原因。
邱婕:您提到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扩大后,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利益。那么,是否可以依靠工会来保障劳动者呢?而且,三审稿中增加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未来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是否将是主要力量。
常凯:中国劳动关系的最突出特点是“原子化”,劳动者缺少组织性。我们的工会还不是很市场化,因此发挥的作用有限。劳动关系在国外主要是依靠集体方式协调的,工会是主要的主体。这种制度设计对劳动者来说是很好的保护。我国的集体合同不发达,集体协商很多时候是走形式。虽然,从内容上看,劳动合同法中加入集体合同一章没有太多的实际操作意义,但我个人认为其理念意义还是很突出的。它代表了立法者的一种思路和趋势,中国的劳动关系调整也是要慢慢的走向主要依靠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的方式。特别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这是与国外通行的模式接轨的,对未来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等各方面有很积极的意义。
邱婕:我感觉《劳动合同法》还是很突出对工会的规定的。
常凯:对。在立法中多处体现了工会对调整劳动关系的介入。我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工会的大量介入,工会应该成为一个活跃、积极的主体。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难以改变的。只要通过劳动者组成工会的方式,才能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从而实现社会的总体平等。我国劳动力市场化之后,劳动者完全市场化了,企业也都市场化了,但是工会的市场化还很不够。基本还停留在原有的组织和职能形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这次《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工会提出了新的调整,我认为对工会主要是增加了更多的责任,而不是权力。诸如,参与规章制度平等协商、劳动关系解除、裁员等工会的行为,对基层工会、企业工会来说将是比较大的调整。但另一方面,我也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会加快工会的市场化改革。
邱婕:您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讨论中被称为是“劳方”代表,您怎么看。
常凯:我自己并不认为我是“劳方”代表,那应该是工会,而不是我个人来代表。而且,工会在本次立法中也确实为劳动者发挥了很大作用。而且,我认为对劳动关系也不应简单的从劳、资的二元对立角度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个互动关系,套句成语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关系。资方不能没有劳方,劳方不能没有资方。而劳动法律的作用也绝对不是简单的偏袒哪一方,而是对这种社会关系加以规范化。绝对的一边倒都是不利的。我国现在总体的劳资关系是劳动者处于弱势,所以立法适当向劳动者倾斜是必要的。企业应该认识到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邱婕:《劳动合同法(草案)》讨论中65%的意见是劳动者提的。广大劳动者对新法寄予了厚望,您认为对劳动者新法意味着什么?
常凯:首先,对劳动者来说权力保护更有依据了。《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完善和发展了《劳动法》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有了更健全的权力体系。比如,《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少数劳动者可以签订,而新的规定则使得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有了这种权力。按照目前最新的草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再续签的,劳动者有权有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公开讨论的一个重要的积极意义是劳动者意识的提高。特别是这次,草案的公开讨论共受到了19万余条的意见,其中65%是劳动者提的。这充分说明了,劳动者现在对自己的权益非常关心,维权意识及大增加。而且,在立法建议中,劳动者积极为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意见。
再次,对劳动者提出更高要求。不能简单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提高劳动者的保护标准,对劳动者来说就是完全的受益,其实劳动者也将面临更大的调整。很简单的,新法的企业的要求更高,雇佣一个人的成本更高、法律风险更大了、责任更多了、解雇更难了。这必然导致企业的雇佣时的“惜雇”、“慎雇”行为。为了企业在挑选劳动者的时候,考虑更多,对劳动者的要求更高。所以,劳动者要作好这样的准备。权力和义务是一个分币的两面。
邱婕:您提到对企业来说新法后将面对很大挑战。能否更具体的讲一讲。
常凯:我希望企业客观的看待新法带来的挑战,是挑战更是机遇。
我国目前一个突出问题是劳动生产率很低,我们的工资虽然是发达国家的十几分之一,但我们的劳动生产率其实更低。前几年的研究数据是,中国劳动者的生产率是美国的23分之。新法虽然从显性上看是会导致成本的刚性上升,这就要求企业从提高生产率的角度改进,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长期是靠廉价劳动力维持的。因此,新法的实施对中国未来的产业升级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也是立法者的初衷。
其次,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会有较大提高。我国现在员工的流动率是很高,而且是不论产业工人、白领、职业经理人都高。很多外企的外方管理者都发现中国的这个问题,其实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长期合同,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是很低。我们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个口号“爱厂如家”,很多职工对企业真的有家的感情,这是为什么,因为劳动关系的长期性阿。所以,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大可不必,从长期看企业会发现其中的好处。日本经济之所以在战后创造神化的重要原因是终身雇佣,雇员对企业的高度忠诚和企业为员工提供长期的职业规划和培训。这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是巨大好处的。
再次,中国的资方有待成熟。中国的资方是在没有对手的情况下快速发展起来的。但劳动者和工会总是会发展起来的,企业要学会开始适应这种变化。
邱婕:最后,请您谈一谈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的总体劳动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常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基础性工程。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确定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的模式,但还仅仅是个框架性的法律规定。总所周知,立法是具有滞后性的。而我国的立法是伴随着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起来的。《劳动法》仅仅是初步确立了一种制度,其中很多内容有待实践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就是这样。在当时,我国刚刚可是全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对于,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和问题还不清楚,也就没有相应的立法基础。但《劳动法》实施12年来,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被广泛接受,一种的很多问题也就暴露出来,需要立法的介入。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关系,就有点像《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关系。一个是基本法;一个特别法。一个是规定某一领域中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则的;一个是就某一个特定对象的具体规范。一般来说,基本法更具有理念性,而特别法则需要强调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一系列行为,加以法制化的规范。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