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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相关法规效力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21 11:59:07 / 个人分类:琉璃瓦

  看到网友柠檬草香的留言:“但劳动部已经发过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这还是有效的哦 ”

  关于这个问题是不绝对的。应该说大部分原有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将无效

  包括,《劳动法》第三章都将基本无效。更不要说,劳动部和各地的规定了。举例来说,《上海劳动合同条例》中就明确写了,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同时废止旧法。


  有了新的法律、法规之后一般都会废止原来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各地也会根据新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其中,还涉及到溯及力的问题。即,新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旧法履行的行为怎么办?对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新法。

  顺便说一句,有HR朋友来问,听另一专家讲课说,《劳动合同法》(草案)里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其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自新法颁布后开始计算的工龄。这样的言论纯属无稽之谈。除非法律明确写了,“本单位工作年限”自新法颁布后开始计算。否则就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有5年算5年,有10年算10年。

  还是要说这句话,我听到的五花八门、颠三倒四的观点多了去了。请各位HR还是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为准,不要听信小道传言,否则出了问题吃苦头的还是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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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2-28 23:16:23
我所在企业的老总说每天工作9小时,他说了算,并扬言说你要告就告,这样的老总你们看看怎得了呀
引用 删除 杜小荣   /   2007-08-17 18:05:49
你好,我是企业的一名人事管理人员,现就劳务和劳动关系的问题向您请教,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
1、我单位是一个工厂,生产经营中遇到一些搬运工作,单位组成了一个农民搬运队,人员不固定,农忙时就回去干农活,闲时就到单位到做搬运,报酬实行的是力资标准,请问他们是劳务关系吗?
2、单位有一个食堂,一方面供应生产职工吃饭,一方面可对外经营,食堂人员是聘请的,报酬实行底薪加提成,多劳多得,请问他们是否也是劳务关系?谢谢。
引用 删除 杜小荣   /   2007-08-17 16:27:22
请问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从08年开始计算吗,其它年限就不再计算了吗?
引用 删除 杜小荣   /   2007-08-17 15:19:22
我们时刻在关注着细则
引用 删除 杜小荣   /   2007-08-17 15:18:00
新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确实不公平,可能要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可能陷于劳动纠纷中,比喻招用的大学生,在试作期内签订合同,企业给他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但试用期没有结束就不辞不别了,再说大学生个人信誉实在太差,他们不在乎社会保险问题,他们看到的是眼前利益,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合同,可不可以待试用期满后再交纳社会保险。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06-25 09:03:41
该来的总是要来,密切关注后续进程。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06-25 09:02:30
5
冬瓜的生活、工作.... 引用 删除 冬瓜   /   2007-06-21 17:46:2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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