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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代通知金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06 12:53:03 / 天气: 热 / 个人分类:【摘录集一】集中问答

问:我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要与我协商解除,仅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企业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仅限于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结合第四十六条“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加付代通知金则无法律依据。当然,由于是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你可要求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协商一致”的条件。


TAG: 解除 劳动合同 通知 协商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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