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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讲解———对话4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28 13:34:37 / 个人分类:管理

飞影-北京 10:01:44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飞影-北京 10:02:39

【点评】:违约金往往是用人单位钳制劳动者的利器,本条注定是一个争议多发条款,如何区分本条的“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这足以影响到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财迷绿---广州 10:04:57

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区别是?

飞影-北京 10:11:35

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中,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和雨-广州 10:11:59

这是是指专项培训?是不是由企业自行定义?

和雨-广州 10:12:42

一般情况,企业订立《培训合同》主要是规避培训风险

飞影-北京 10:12:48

这条容易造成纠纷就是对培训的理解不同

和雨-广州 10:13:04

有两个标准可以参考,一个是培训的期限,一个是培训的金额

飞影-北京 10:13:18

《培训合同》主要是规避培训风险,但是很多企业都不制订,等到有问题发生的时候,用这项制约员工

和雨-广州 10:13:50

一般由操作经验的公司,会根据培训项目来订立合同的

和雨-广州 10:13:57

只要是规避培训奉献

和雨-广州 10:14:01

风险

和雨-广州 10:14:34

所以,这里的专项培训是不是由企业来定义

和雨-广州 10:14:56

或者简单的理解为:凡企业与培训员工签订的培训合同

飞影-北京 10:15:24

专项培训?哪里有写

财迷绿---广州 10:15:48

公司给员工提供外出培训机会,签培训服务协议,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一般怎么界定费用和时间的比例?比如3000的一堂课,3年合适吗?如果是1.5,多久合适?

飞影-北京 10:18:16

培训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的上限,无服务期限制,按比例逐年递减。

和雨-广州 10:19:38

财迷绿---广州(359602351) 10:15:48

公司给员工提供外出培训机会,签培训服务协议,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一般怎么界定费用和时间的比例?比如3000的一堂课,3年合适吗?如果是1.5,多久合适?

这个期限应该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是前提是合理,员工接受

和雨-广州 10:20:00

我们是按比例逐年递减的

飞影-北京 10:20:13

财迷绿---广州(359602351) 10:15:48

公司给员工提供外出培训机会,签培训服务协议,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一般怎么界定费用和时间的比例?比如3000的一堂课,3年合适吗?如果是1.5,多久合适?

飞影-北京(496365164) 10:18:15

培训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的上限,无服务期限制,按比例逐年递减。

和雨-广州 10:20:21

不过这条的补充挺好

和雨-广州 10:20:43

我觉得这对于我们制定《培训合同》有一个指导

飞影-北京 10:20:44

小雨:这里的培训是专指提高劳动技能的培训

和雨-广州 10:20:48

以前好像是没有的

和雨-广州 10:20:52

呵呵

飞影-北京 10:21:08

内训不可行

和雨-广州 10:21:10

但是,企业送员工培训不都是为了提高技能么?

和雨-广州 10:21:22

应该是外训

飞影-北京 10:21:34

感谢风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和雨-广州 10:21:42

就是外派培训,时间和金额较高才有必要

云游四海-上海 10:21:46

企业太小心眼了

云游四海-上海 10:21:52

培训费去掉

--容若 10:21:39

但是比如上岗培训,这一类的不能视为该条中的培训而设定等等相关的条伯

和雨-广州 10:22:02

规避培训的风险

云游四海-上海 10:22:04

什么叫没有办法

和雨-广州 10:22:05

是可以理解的

--苏州 10:22:08

四、关于支付培训费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企业出资培训职工应当签定培训合同,明确服务年限。职工为合同制工人的,服务年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凡经原单位出资培训,且在原单位服务未满合同规定年限,而擅离单位的,原单位可以向职工收取培训补偿费,职工培训后为原单位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培训补偿费的20%

云游四海-上海 10:22:14

一个社会公益心都没有?

云游四海-上海 10:22:40

在别的公司培训得跳到你公司不就便宜了

云游四海-上海 10:23:00

为什么要培训?他的生产率提高了加工资了没有呀?

和雨-广州 10:23:01

都说了,企业一般和员工签订《培训合同》都是外派培训,且金额和时间较长的培训项目

飞影-北京 10:23:12

那我们继续吧

和雨-广州 10:23:41

四海,如果你是员工,你可以选择接收或者选择不接受

云游四海-上海 10:23:53

和雨-广州 10:23:57

作为企业,培训是投资,不是义务

云游四海-上海 10:24:00

我问一下国外是怎么操作的?

云游四海-上海 10:24:07

投资的目的是什么?

和雨-广州 10:24:21

投资就是要有回报,企业最不想看到的是“给他人做衣裳”

飞影-北京 10:24:26

(*^__^*) 嘻嘻……,国内的都没有搞清楚,你要了解国外的做什么?

云游四海-上海 10:24:28

又不是公小益事业

云游四海-上海 10:24:35

借鉴人家的呀

和雨-广州 10:24:35

这就是为什么企业要规避培训的风险

云游四海-上海 10:24:50

但是企业不是规避

云游四海-上海 10:24:57

他们会利用培训

云游四海-上海 10:25:03

费用

云游四海-上海 10:25:22

那培训会是不是要有加工资一说

和雨-广州 10:25:26

从这个角度你就可以理解了。

作为员工,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事实上员工忠于企业,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因为公司不会因为你培训而不给你工资

飞影-北京 10:25:34

人才流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企业要么不提供培训的机会,要么利用协议减少风险

云游四海-上海 10:25:40

实际上你可以选择不接受嘛

和雨-广州 10:25:47

可以阿

和雨-广州 10:25:41

就是这个意思

和雨-广州 10:25:52

没有不可以的

云游四海-上海 10:26:03

喝西北风呀

云游四海-上海 10:26:07

下一条吧

和雨-广州 10:26:09

企业只愿意投资那些有能力,同时对公司也忠诚的员工

云游四海-上海 10:26:10

过了

飞影-北京 10:26:15

四海理解有误

云游四海-上海 10:26:19

我才不信

和雨-广州 10:26:38

四海你换个角度想一下吧

如果你是老板的话

飞影-北京 10:26:39

员工在企业获得的既包括薪酬,又包括福利

云游四海-上海 10:26:42

只有忠诚的员工,没有忠诚的企业,相对

云游四海-上海 10:26:57

不说这个了

云游四海-上海 10:27:08

我自己再琢磨琢磨

云游四海-上海 10:27:12

过吧

飞影-北京 10:27:19

送员工去培训等属于福利范畴

飞影-北京 10:27:50

在无法增加薪酬的时候,这不失为一个激励员工的好办法,对于员工职业生涯有帮助

云游四海-上海 10:28:04

云游四海-上海 10:28:12

我明白了

飞影-北京 10:29:14

所以在一个企业就职,不要只是看眼前薪酬是多少,要结合薪酬和福利,从长远看,是否适合你自身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

飞影-北京 10:29:51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飞影-北京 10:30:25

    【点评】:本条很有意思,《草案》规定经济补偿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一次性支付,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年工资收入,操作性极强。最后改来改去,经济补偿变成了按月支付,且补偿标准没了,如果劳动者月薪2万,用人单位每月补偿200元是否合法,显然这将增加大量劳动纠纷。

飞影-北京 10:31:23

本条注定会产生争议

--苏州 10:32:07

可能人家打错了

--苏州 10:32:20

是按年支付

--苏州(81634240) 10:32:20

是按年支付

哪里错了?

--苏州 10:33:49

撰搞人可能打错字了

飞影-北京 10:34:08

你是说劳动合同法的内容错了??

财迷绿---广州 10:34:26

 有想像力

--苏州 10:34:40

可能哈

飞影-北京 10:34:41

飞影-北京 10:34:56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飞影-北京 10:35:23

    【点评】:存在缺陷,如果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时还可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岂不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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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03 18:00:21
没有了吗?国庆休息了??呵呵
引用 删除 快乐宝贝   /   2007-10-03 09:48:30
对我们很有帮助!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09-29 10:18:34
5
江边的天空 引用 删除 jaykeyjnc   /   2007-09-28 15:28:19
好东东啊~
江边的天空 引用 删除 jaykeyjnc   /   2007-09-28 15:28: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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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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