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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劳动合同法草案处理职场9痼疾(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1-17 10:42:10 / 个人分类:劳动风险争议

.\/~*B"QLM0      痼疾一:不签合同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 Uv,Y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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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不签合同=无期限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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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G@E g5mU0  新草案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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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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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2^+z7g&j0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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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nF/~ U\'N,g0  老 1995年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9?\va*E3cs

4T!w k1HK0  专家解读:1995年版劳动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而草案中明确,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其实目前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事实用工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这条内容使得许多执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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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痼疾二:派遣用工两边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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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Kz@;pkA Mk.t0  处方:派遣者接受者各管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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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v!h9o`q8gJ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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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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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Wk6d0  老 1995年版劳动法没有涉及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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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k!xL0  专家解读:劳务派遣市场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上社保等,这些直接危害着被派遣者的切身利益。但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却无法律依据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而草案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最直接地保护了被派遣者的利益,使得对违法者处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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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Mvd c&J-J;~0      痼疾三:不上保险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k'D4k4CJ.f

e z]Lk6r&u1M0  处方:不上社保 随时走人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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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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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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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B$X0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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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J0mm*_Z aX0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5G { a`%T9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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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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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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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HV2Aj-S-F0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Q} y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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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az9J4G"t@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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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 1995年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2CST.D,mhG

4D@*X9_?7Ql0  (一)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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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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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M/J%}0C }#|5pO

}#O#U1OX X{s5e-d0  专家解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比草案和1995年版劳动法后最明显的一条。目前,以各种借口不给劳动者上社保的用人单位大量存在,劳动者很多时候都逆来顺受。新草案的新规定,使得受气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不打招呼就辞职走人,这就让那些不给劳动者上社保的用人单位多少受到制约。因为对一个用人单位来说,长期处在员工流动的形势下,企业要生存恐怕只有先稳定“员工心”。如何稳定员工心,无非就是保证员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比如按时上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M,U(^KAh)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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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劳动风险争议

tessydcg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tessydcg   /   2007-01-26 13:53:42
稿子长了点,帖不上.详情请到我的个人空间查看.
tessydcg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tessydcg   /   2007-01-26 13:40:56
担任多年人力资源经理,更多的感受是当有责任的老板不容易,所以也来为老板说两句.新草案有些条款过于保护劳动者,会给老板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为此,写了稿意见,也请各位同行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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