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咨询顾问;网络名:组织,我的新浪博客为: http://blog.sina.com.cn/laodongfa119

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有年休假吗?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31 11:58:53 / 个人分类:HR劳动法咨询

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有年休假吗?

问:我是退休反聘人员,与单位签的是聘用合同,最近公司颁布新的年休假制度实行办法,办法中规定退休反聘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一律不享受年休假,理由是退休反聘人员通常有较长的社会工作年限,由企业来承担这部分成本既没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我想咨询下果真是如此吗?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主体是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到底何为“职工”呢,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范围》),如果参照此行政法规,退休反聘人员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另一方面,根据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上受劳动基准法调整,那么年休假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呢?我们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五)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来看,似乎休息休假不属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范畴(因为如果属于工作时间,那就没有必要再写休息休假了),然,法定节假日也属于休息休假,根据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应该适用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似乎休息休假也应该包含在“工作时间规定”范畴之类,笔者理解,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当中的“工作时间的规定”应做广义理解,也即包含休息休假(含年休假),《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五项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并举,并不能认为二者是排斥关系,而应当认为是补充关系。据此笔者认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应当享受年休假,在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TAG:

引用 删除 飘雪   /   2008-05-26 16:02:03
谢谢 ,,组织,,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