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非常态工资支付情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08 11:40:31 / 个人分类:HR劳动法咨询
一、公假(社会活动)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二、加班
1、依照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确认加班的工资计算基数(二选一)
A、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2、确认加班的时间与计算标准
A、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B、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C、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D、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2、确认加班的时间与计算标准
E、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F、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G、计算标准: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病假
病假工资的支付
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四、产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正常工资支付,高于社保上限或未足额缴纳的,由企业补足。非上海籍的,在上海可报销部份医疗费用,但不享受上海市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工资由企业支付。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五、事假
100%扣除,扣除基数应与病假一致。
六、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医疗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另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探亲假
工资:正常出勤工资给付。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
本市各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明确:
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1、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一起休假可给四十五天,车船费报销。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九、婚假
工资: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
《婚姻法》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都是合法结婚,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十、丧假
工资: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
直系亲属死亡,给予3天丧假。
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十一、失踪、死亡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
十二、合同中止
工资:中止期间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三、违纪及损失
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十四、停工停产
工资:一个支付周期内按标准工资支付,超过一个月协商确定。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
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