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传说中的会飞的树袋熊
讨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员工第一次合同期多长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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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岚子 / 2007-07-16 22:21:27
- 我觉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可怕,因为约定的事项出现仍旧是可以解除的,并不是“铁饭碗”,所以这跟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差不多,终止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了,所以不象现在合同期限短的,表现差的可以暂时忍忍,等到续签时再PASS掉,以后不好用就解除合同,也不用等到终止合同时间到,反正都一样要付补偿金。将来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提升试用期内的考核和培训的有效性,试用期内选好人更加的重要了。面对那些钻法律空子,投机混日子的人,对于这种人来说劳动合同期限对其并没有什么约束性可言,关键是如何加强管理和提升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竞争力,能让这些人有自知之明主动的辞职离开看来是将来人事部要修练的功夫。我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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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岚子 / 2007-07-16 2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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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劳动合同也得支付补偿金了,跟解除劳动合同也差不多(有补偿金的解除),尤其对于那些绩效较差,混日子的人来说谈不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充其量只算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终止或解除都是要给补偿金的,唉,对于这类人将来有什么样的办法可以加强激励或约束呢?看来管理和人力使用成本必定是要加大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还得根据岗位要求来确定,技术性岗位、重要岗位、管理层岗位试用期太短也不行,而且这些岗位也是需要稳定才好,那就至少签3年,普通岗位一个月试用期还是稍短了一些,两个月差不多,那就签一年一个月或一年半好了
是不是有点钻空子噢。个人观点,大家一起讨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