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传说中的会飞的树袋熊

讨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员工第一次合同期多长比较合适?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7-13 22:11:08

首先,我这个话题讨论的是正常合法情况下的、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仅仅就是员工第一次与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条件下,我认为企业如果为了防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在第一次续约的时候有选择权。因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一般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第一次合同的期限我觉得非常重要。

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我倾向一个比较长的期限,比如第一次合同就签订8-9年。理由如下:
1、较长的试用期,半年,可以让企业好好做决定,该员工是否适合企业。
2、即使通过了试用期,在之后仍旧有很长一段时间可以继续考察员工而不必盲目决定是否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
3、始终不给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信号,使员工保持危机感。
4、一旦最终决定员工可以继续留用,马上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因为接近10年),节约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本。

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有那么一点道理,希望大家共同讨论。因为我觉得虽然双方还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跟你对着干混日子还是一件很犯难的事情,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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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子的小屋 引用 删除 岚子   /   2007-07-16 22:21:27
我觉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可怕,因为约定的事项出现仍旧是可以解除的,并不是“铁饭碗”,所以这跟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差不多,终止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了,所以不象现在合同期限短的,表现差的可以暂时忍忍,等到续签时再PASS掉,以后不好用就解除合同,也不用等到终止合同时间到,反正都一样要付补偿金。将来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提升试用期内的考核和培训的有效性,试用期内选好人更加的重要了。面对那些钻法律空子,投机混日子的人,对于这种人来说劳动合同期限对其并没有什么约束性可言,关键是如何加强管理和提升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竞争力,能让这些人有自知之明主动的辞职离开看来是将来人事部要修练的功夫。我是这么想的。
岚子的小屋 引用 删除 岚子   /   2007-07-16 22:00:26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劳动合同也得支付补偿金了,跟解除劳动合同也差不多(有补偿金的解除),尤其对于那些绩效较差,混日子的人来说谈不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充其量只算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终止或解除都是要给补偿金的,唉,对于这类人将来有什么样的办法可以加强激励或约束呢?看来管理和人力使用成本必定是要加大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还得根据岗位要求来确定,技术性岗位、重要岗位、管理层岗位试用期太短也不行,而且这些岗位也是需要稳定才好,那就至少签3年,普通岗位一个月试用期还是稍短了一些,两个月差不多,那就签一年一个月或一年半好了 是不是有点钻空子噢。个人观点,大家一起讨论讨论。
引用 删除 冷玉   /   2007-07-16 13:35:25
3到5年比较好,一则延长试用期,可以减少风险,二则,减少二次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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