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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自愿还是被迫?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7-25 19:49:34 / 个人分类:人事问答

个案:赵某是某公司职工,2005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赵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劳动强度,减少奖金等办法予以刁难。赵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赵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交由公司批准,公司还许诺:如赵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赵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赵某于2006年4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杳无音信。赵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赵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赵某是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赵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赵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家意见:
        本案关键是赵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本案中赵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很大区别。《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公司希望并促使劳动合同解除,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赵某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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