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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6:外企要建工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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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25 18:34:59
/ 个人分类:人事问答
个案:
我是上海某外企的HR,对于设立工会,董事会持反对态度,主要是由于国外工会经常会有组织罢工等,因此,公司一直未设立工会。这次《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作用。我想请教两个问题:
一是外企是否必须设立工会?二是外企的工会有哪些职能,公司又增加了哪些义务?
新法解读:
外籍人士对中国工会的理解确实存有误区,这还需要HR多做宣传工作,工会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实有很大的作用,即使是我国《宪法》也仅提到了劳动者有劳动权、休息权等,但未提及罢工权。
对于外企设立工会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职工自愿组成和加入工会。我国对外企设立工会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外企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组建和参加工会的行为。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职能)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2、外资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3、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列席董事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实行,并逐步完善。
4、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了解党和国家的开放政策,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5、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
6、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已组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凡企业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采取非法手段对待职工,擅自招用童工,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企业增加的义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注:本栏目由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主持,读者若有相关疑问,电邮至:editor#1010job.com。(本栏目内容仅限专业知识交流,不代表本报观点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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