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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普法系列9:劳动合同能否提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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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25 18:48:01
/ 个人分类:人事问答
Q:
我是某公司的HR,由于大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明年初将到期,因此,总经理希望在2007年年底之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劳动合同能否提前续签?
A:
劳动合同可以提前续签,但不是公司单方面决定的。
劳动合同续签,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而续签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
我的建议是,你可以先发征询函,主要征询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愿意续签,二是是否愿意提前在2007年底前续签。汇总后便可以开始续签工作了。
Q:
小赵于2008年1月被上海某公司录用,但公司未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HR口头告知小赵试用期为六个月。公司发给小赵让其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凡是新录用的员工,试用期均为六个月。小赵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小赵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与小赵解除劳动关系。小赵对此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虽在《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并未与小赵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将与小赵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A:
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手册》或者其他文件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员工手册》中仅载明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本栏目由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主持,读者若有相关疑问,电邮至:editor#1010job.com。(本栏目内容仅限专业知识交流,不代表本报观点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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