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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暫緩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准

    2008-11-18 10:07:19

    新华网1117日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7日发出通知说,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

    新华网1117日电 随着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趋于严峻,社会保障将面临新的困难,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7日发出通知,提出切实措施,强调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

    稳定就业局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对本地区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员和失业增加等情况,及时向ZF报告,并采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全力维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还要积极研究失业保险在减轻企业负担和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方面的政策措施。

    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地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扩大就业。要全面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的就业工作。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完善操作办法,重点做好关闭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此外,要深入企业、深入社区,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一对一就业援助,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不断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特别是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就业。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就业压力,并以此提高技能水平,做好技能人才储备。

    要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承担各类建设任务的企业提供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做好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抓紧测算和研究制订方案,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或提高封顶线,以提高保障水平。

    另外,着力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具体措施包括,多渠道筹资,努力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实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其保障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减轻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和参保人员费用负担。

    稳定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机制。

    要了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动态,及时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要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区别不同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

    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要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作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

    输入地要利用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ZF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输出地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民工需求,适应转岗转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返乡农民工就地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

    此外,要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把解决拖欠工资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 勞動法名詞解釋2

    2008-11-07 11:36:26

    22.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吗?
    我国现行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应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之外,我国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23.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4.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5.加班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每天可以加班1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6.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節1;端午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中秋節1天﹔国庆3天。

    27.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形式。

    28.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应约定具体金额;
     
    2)支付项目:约定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3)支付时间:应明确具体在哪一天;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29.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有的企业将产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如果有类似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30.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1.工资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帐户。

    32.劳动者有权得到其有关工资的清单吗?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办理签收存档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供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应列明工资支付项目,明确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

    33.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34.劳动者的日工资、小时工资怎样计算?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目前,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1.75天,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
    我国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计算。

    35.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具体标准是: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3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在3天内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必等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性付清,不能拖欠或者克扣。

    37.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8.劳动者每月的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每月的总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了。劳动者获得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奖励性工资;(4)提供伙食、住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5)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6)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另外,也不能认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理了,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数额

  • 勞動法名詞解釋

    2008-11-07 11:34:38

    勞動法名詞解釋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确定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2.那些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3.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4.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 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几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类型。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在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作为合同期限。

    6.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那些方面?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得以确立,即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承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外,必要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变更、增减合同内容和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不因法人代表更换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对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请求调解、仲裁和诉诸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公正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8.什么是试用期?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9.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0.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1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12.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劳动合同被宣布无效的。

    1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被宣布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须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解除劳动合同时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