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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独孤九剑之第五式:劳动合同履行变更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10 00:29:54 / 个人分类:HR


五、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

【法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五条)

【挑战】:有些HR在招聘过程中为了能够吸引应聘者加盟,有时会善意的作出一些并无把握的承诺或者肯定性答复。全面履行,意味着企业要谨慎对员工的承诺,而一旦承诺就应当“全面履行”。还有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在内劳动合同变更,须经“协商一致”且“书面记载”,这对于习惯于单方面发布“任命通知”、“调整岗位通知”的HR来说挑战很大。

【误区】:

13.   单方面决定员工岗位的调整

14.   劳动合同上将岗位、内容、地点等约定虚化

15.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对策】:

本条的立法精神在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内容依照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己方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理,也不得擅自更改双方约定在先的内容期限方式等,更不能任意不履行甚至随意解除。

沟通是消除纠纷、预防争议最好的途径。我们认为,将岗位、地点、薪资等关键信息还是应当予以必要程度的明确,毕竟过于虚化对于员工本人来说也没有底,不利于形成企业的凝聚力暨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至于工作内容,确实不好三言两语界定明确,可以虚化弹性一些,也可以同时注明“参见工作说明书”。任何一个企业要有效运转,离不开劳资双方的合作,只要有双方合作的基础,基于经营需要必要的、合理的调整、变更,协商一致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相反,不合理的、显失公允的单方面变更,即便是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协商一致,也往往会加剧劳资双方的对立,降低员工对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者起码的信任和凝聚力,对企业也是不利的,产生劳动争议企业照样会因此败诉。

需要特别提醒的应该是关于“书面记载”。毕竟员工的工作内容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基于经营需要的经营指挥。市场是连续变化的,企业的经营指挥也是在相应作出调整的,有很多调整也许是工作流程缘故,也许是习惯使然,不见得每一桩事情每一个变化与调整都要告知人力资源部门。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尽可能运用诸如“ISO”质量认证体系等方式,使得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都养成形成记录的意识,那么书面记载也就容易解决了,否则单纯依靠人力资源部门,既无精力,也不可能。


TAG: 劳动合同 履行 人力资源管理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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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zhai

jimzhai

上海华光热线理事、国际劳工组织(ILO)北京局特邀顾问,“新人力”理念的提出者,“职涯愿景”、“职业链”的首创者,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关系学会理事,北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北京行为科学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多次应邀前往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授课、做专题报告,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劳动关系实务相结合的实战派代表。凤凰卫视《商旅冲动》专访专家、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谁来一起午餐》节目脑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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