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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与劳动报酬问题解析
主讲人:陈斯毅
广东省政府特约研究员、高级职业指导师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研究生导师
2007年8月28日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现阶段我国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法全文八章98条,内容十分丰富。它与《劳动法》相比,有许多新的重要变化。为了便于学习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在这里本人主要就一些重点法条以及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条文作个讲解。
主要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重点法条解说
(一)立法宗旨及重大意义
(二)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形成过程
(三)本法实施范围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及违法后果
(六)协调劳动关系的两大机制
(七)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及试用期的规定
(九 )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二、有关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条文解说
三、关于做好新旧法律过渡期的衔接问题
一、重点法条解说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文八章98条,从结构来看,总则部分共6条,阐述了立法宗旨、原则和实施范围,在全文中居重要地位,必须重点把握。
从内容来看,一些条款具有关键性的的作用,如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必须认真学习。
从实行角度看,新法比旧法有突破之处,但也有不同理解,操作上有难度,也需重点领会。
(一)立法宗旨及重大意义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说]
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指制定某部法律或建立某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和效果,集中体现该法律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取向。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领会和认识立法宗旨:
1、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仍存在不少问题:
⑴ 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问题
⑵ 立法滞后及存在的问题
⑶ 现行劳动管理体制不健全
2、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 这是立法争论的一个焦点;
② 要正确诠释“单保护”的含义;
●不是只保护劳动者;
●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有利益一致性;
●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会对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③与《劳动法》相比,表述上有新变化;
④有利于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状况。
3、终极目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①和谐稳定的内涵;
②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③四项主要目的本身的逻辑关系:
△递进关系
△关键——维权
△核心——劳动报酬(权益)
终极目标:“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这实际上也是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实现“双赢”局面。
4、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意义和作用
立法宗旨是一个统领全文的纲领。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法 》的基本定位,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它与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协调与衔接。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意义:有利于平衡劳资关系,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状况;
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⑴ 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立法的空白
在出现立法空白时,司法部门可以援引相应的立法宗旨、原则进行裁判。
⑵确立法官释法的基本方向
如法律语言模糊,存在争议时,法官可依据立法宗旨解释选择。
(二)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形成过程
1、立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涉及各种形式用工单位和不同层次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各有各的权益诉求。在制定和审议修改本法过程中,怎样统一认识,关键在于确定正确的立法原则,把不同的意见统一到立法原则上来。本法的立法原则是:
⑴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⑵ 针对现实问题,着眼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⑶ 充分体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性质、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2、形成过程
⑴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⑵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进行初审;
⑶ 2006年3月22日至4月20日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⑷ 200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再次审议,并根据征求意见作了修改;
⑸ 2007年4月17日全国人大立法委对二稿进行三审;
⑹ 2007年6月19日全国人大立法委对三稿进行四审;
⑺ 2007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两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必须从“建立劳动关系”这个概念入手,弄清适用范围。
1、劳动关系的含义、标志与特征
① 含义
② 标志
●2005年5月25日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本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个新突破。
③ 具体特征(三个)
●结合关系 ●从属关系 ●依附关系
2、适用范围
① 空间范围
② 时间范围
③ 对象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及其他部分人员(有部分变化)
●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
《合同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确立采用的是一种客观、静态的、相对的标准。然而在实践中也有“非常态”的当事人,它是否适用《合同法》问题,需要按本法精神确定:
1、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
依本法93条,应视同适用;
2、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
《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没有终 止年龄。
3、实习生的用工关系;
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
5、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使领馆聘用中国雇员;
6、家雇保姆、农业劳动者及现役军人。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说]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和合同效力的规定。确立上述原则,目的在于从法律上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全面创造一种均势地位。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五大原则
⑴ 合法原则: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内容及程序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 公平原则:指合同双方应当公平、合理地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⑶ 平等自愿原则: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⑷ 协商一致原则:指合同双方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体现双方的意愿。
⑸ 诚实信用原则:指订立合同时双方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执行合同时要讲信用,不得有欺诈、违约行为。
2、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应作如下理解:
⑴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法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完全失效,要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动者有利而定。
⑵ 合同生效时间。这条规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如有约定生效期的,才按约定执行;
⑶ 合同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有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但未订合同;有的合同已生效,但劳动关系未建立;
⑷ 违反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已履行的合同,按本法47条和87条规定,要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二是违反已生效但未履行的合同,对此违约责任,本法没有规定,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