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与劳动报酬问题解析[2]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24 14:10:44 / 个人分类:学习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及违法后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比,有一些重要变化,我们要把握以下7个方面:
1、规章制度的性质
2、规章制度的特点
① 制定的单方性;
② 效力范围的全面性;
③ 目的性。
3、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
① 用人单位具有制定权和最终决定权(争论焦点之一);
② 职工具有提议权,协商权、建议权、修改权、知情权;
③ 政府部门具有审查权。
用人单位是制定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具有最终决定权。
4、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分类
① 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5、制定程序
① 民主讨论;
② 提出方案;
③平等协商;
④ 共同决定;
⑤ 公示告知。
6、规章制度的作用和违法责任
① 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的权益和履行劳动的义务;
② 解除合同的依据之一;
③ 违法责任。
7、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见下表)
法律效力 低 工资标准 低 高 ← → → 高 国家法律中劳动标准 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 规章制度中的劳动标准 个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
(六)协调劳动关系的两大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
上述两个条款分别对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作出了原则规定,是对《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两大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由于工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两个条款隐含着工资决定的重要机制,即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
1、“三方机制” 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对第五条我们应当作如下理解:
第一,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机制。即在制订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和制订政策时要听取工会、企业的意见。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首先是通过制订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来实现的。对工资的协调决定也是这样。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要体现三方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谈判要由政府宏观指导和调控,具体讲就是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同。本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生效。
第三,重大事项(包括工资)等重大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要由三方进行协调。
第四,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合同法》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确立了三方监督体制。其中第73.74.75条就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如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第78条是工会的监督职责。
2、如何建立三方机制
《 合同法》第5条实质上确立的就是地方一级的“三方机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着重协调解决事关地方全局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3、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合同法》第6条规定了工会的作用。但如果仅从工会作用的角度去理解,这是不全面的。实质上本条确认了工会在帮助或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从法律上规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1.职工的民主管理;2.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3.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保险福利;7.劳动安全卫生;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9.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10.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11.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在集体协商内容中,劳动报酬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三方机制”与“集体协商机制”的区别和意义
区别:三方机制在企业外部,社会层面,由政府牵头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主要在企业内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政府指导。
《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建立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合同法》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大的特色 和立法上的突破。其意义在于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的状况。
两个机制对于指导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订集体合同,建立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形成工资共决机制,维护职工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及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说]
学习上述两条,要重点把握:
第七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时间和用人单位建立名册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合同的宽限期及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与时间?
2、用工时间、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
3、要注意保存劳动关系建立和存在的证据,名册是凭证之一。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宽限期。
5、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订立书面合同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
6、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见82条)。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及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说]
第12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种类的规定,与《劳动法》规定是一致的。按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合同种类分为三类。第19条是关于合同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次数的规定。
对上述两条,应与13、14、15条联系起来理解:
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2、合同种类。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3、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三大原则。
4、为什么要规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试用次数的权利?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7、试用期内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试用期工资。
9、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83条)。
合同期与相应试用期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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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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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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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三个月的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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