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条文的解说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后,劳动报酬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致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强烈要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劳动报酬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关于工资待遇的条款不能过于简单。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起草小组对《合同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从原稿的65条增加到98条,其中涉及工资的有33条,从16个方面对劳动报酬(广义工资)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特色,必须认真学习领会。
(一)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
在《合同法》的许多重要条款中,经常出现“劳动报酬”或“工资 ”这两个名词。例如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1条、第18条。例如二审稿第9条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一句,在三审稿第11条改为:“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这些规定,实际上表明了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的重要方面。
那么,什么是劳动报酬?什么是工资?我们必须对法律中这两个概念有准确、具体的把握。
1、什么叫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即广义工资),是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主要包括:
⑴ 货币工资(狭义工资)
⑵ 实物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福利等)
⑶ 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2、薪酬的构成及表现形式
● 薪酬的构成= 基本薪酬+可变薪酬+ 间接薪酬
● 现代薪酬构成具体形式:
薪酬=工资+奖金+福利+ 津贴+股权
3、什么叫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部劳办发〔1994〕269号文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它不包括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4、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要注意区分《合同法》中上述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
⑴ 劳动报酬:在各条款中出现“劳动报酬”这一名词时,是指广义工资。
⑵ 工资,在法条中单独出现“工资”这个名词时,是指狭义的工资。
(二)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合同法》第11条、18条、28条、63条等条款对实行同工同酬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合同法》中处理劳动报酬问题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 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该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工作,即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等量劳动,即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两;三是相同工作业绩,即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合同法》第 11条规定的“同工同酬”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2、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同工同酬原则
⑴ 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工资标准制度
⑵ 制定统一的劳动标准
⑶ 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三)关于制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问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说〕
1、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
2、劳动报酬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制定规章制度。
3、如何制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
4、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工资决定机制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
上述两个条款分别对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作出了原则规定。由于工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两个条款隐含着工资决定的重要机制,即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
〔解说〕
学习本条,必须全面、深刻领会建立两大机制的内涵和意义。
1、建立两大机制的目的和任务—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工资(广义)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3、应从两个层面建立工资决定机制。
(五)关于宽限期的劳动报酬问题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首先,什么叫宽限期? 《合同法》第10条作了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招用就订立合同。有的先建立劳动关系,即正式提供劳动,后订合同;有的先订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这一实际情况,《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就是给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
其次,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的确定办法
即第11条规定:
(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3)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第46条确立的一项分配原则。
〔提示〕
学习本法第11条,要与第10条、18条、63条、
82条联系起来一并领会。
第10条的主旨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允许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宽限期)内订立。
第11条规定了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问题;第18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并规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82条规定了违反第10条、14条的法律责任,即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况。
(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劳动报酬的约定问题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共9项)和约定条款(共5项)。
本条规定的九项必备内容,属强制性规范,如内容欠缺,则表明当事人缔结的合意本身是不完整的。例如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的主要合同权利。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很不完善。有的合同只规定: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月支付。这些规定,不具体、不明确,难以起到为全作用。
2.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周期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它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
首先,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这是《合同法》私法属性的体现,合法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是必须予以保护的;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就劳动报酬作出规定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对于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4.必备条款约定欠缺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81条规定:(一)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二)上述两种情况均属违法行为,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赔偿的办法,目前有两个规定:
——劳动部1995年5月印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法第85条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85条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按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金。
——按法律效力的层次来看,一般来说,本法实施后,有关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应按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