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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三角厂商倒闭潮起 政企联手驱“熊”

    2008-07-20 20:55:53Top 1 Digest 1

    20080714  新华网

    编者按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留下来陪你每个春夏秋冬。这首曾经传唱一时的歌曲,在正备受煎熬的长三角、珠三角两地中小企业老板听来,很可能别有一番滋味涌上心头。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升级,乃至中国世界工厂内涵的积极嬗变,已开始起步,今年以来国内外多种压力造成的企业倒闭潮,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变化的速度,也加剧了其阵痛。除企业自身努力适应环境外,自中央到地方基层各级ZF的应对之策及时合理,将有助于减少企业和地方经济遭受的短期冲击,最大限度地降低转型代价。

    一年以前,号称中国打火机大王的温州日丰集团董事长黄发静也许没有想到,如今他要为自己所在的这个红红火火的行业面临熄火而发愁。

    在温州,陷入发展低潮的不仅仅是打火机行业,服装、制鞋、纺织等各个行业中为数众多的企业也出现了病相。而这股厂商停产或倒闭风潮,大有逐渐向民营制造企业高度聚集的长三角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但有商界人士指出,从中长期来看,近期江浙两省中小制造企业遭遇的生存危机,可能只是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长三角地区在产业转型过程中一次突发的感冒高烧,不会对当地民营经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一、企业各谋过冬良策

    改革开放30年,浙商所积累的财富和经商经验、风险承受能力,都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仅温州地区就有大约5000多亿元的游资,可以保证很多有需要的企业不缺钱。

    但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受到的重创,以及更多企业和投资者的恐慌心理,仍然无法忽视。据说某些本来跟这次危机没有直接关系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因中小股东纷纷撤资而被卷入旋涡。

    黄发静的日丰集团可算是受到牵连的企业之一。黄曾经是中央电视台评选的2003年年度经济人物,他一手打造的日丰集团与世界打火机大王”Zippo等紧密合作,获得大量出口贴牌生产业务。但过去一年来,他任副会长的温州烟具协会下属约600家会员企业中,因经营亏损突然死亡者竟高达六成以上。换言之,当地平均每天都有一家打火机企业倒闭。现在日丰集团自身也陷入了艰难求生的困境。

    77,亲临温州调研的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参观了日丰集团的工厂,中央高层的关注和鼓励让黄发静感到不少安慰。他也在尽力采取灵活的销售策略,希望带领企业渡过难关。比如为应付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出口压力,他定下两条对策:一是与客商谈判各自承担一半的价格波动风险;二是可以使用欧元结算,让买卖双方得以分散部分风险。

    江苏省江阴市青年商会副秘书长周东表示,面对危机,该市民营企业更多选择民间融资渠道,甚至典当等方式筹措资金作为过渡,也有一些企业尝试聘用钟点工,以尽量降低生产成本。

    二、ZF该出手时就出手

    通常情况下都是企业管牛,ZF管熊知名浙商研究专家黄江伟表示。也就是说,在中国各级ZF较多介入经济活动的现实条件下,市场环境好的时候,企业自己努力赚钱,市场环境不好的话,ZF要出手救市。

    尽管未有确切的数据表明,此次闹得纷纷扬扬的倒闭风潮,已对长三角地区经济造成破坏性冲击,但其延迟效应仍让人不得不小心提防。

    浙江宁波的慈溪县一向以小家电生产为其经济支柱,今年这一产业遭到了重大打击。当地一位从事小家电出口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全县超过七成的厂家没有拿到任何一笔海外订单,很多企业不得不开始解聘工人。

    今年4月,浙江台州的龙头企业、著名缝纫机生产商飞跃集团资金链断裂之后,整个台州地区的缝纫机产业出现大面积亏损,据当地行业协会人士估算,这会令去年GDP增长率高达14.5%的台州,今年GDP增长率至少降低两个百分点。

    周德文认为,温州乃至浙江全省的大企业,并不是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经济金字塔的底端实际上是由无数中小企业支撑的,他们缓解了各地的就业压力,其缴纳的税赋也是大多数基层ZF的主要收入来源。

    他相信长三角地区制造业脱困的药方应该是:中央在政策上支持一点,地方ZF在实际困难上帮扶一点,企业自己克服一点。而地方ZF的帮扶最为重要。中央距离地方远,不熟悉情况,企业自身又比较迷惘,这个时候地方ZF的角色不可或缺。他说。

    温州市ZF一位官员透露,该市已把今年定为政企联动服务年,以求解决本地企业的生存困境,市ZF将在企业新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环节采取宽松政策,还尽可能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在企业最关心的融资难问题上,我们会主动穿针引线。这位官员强调说。

    黄发静建议,ZF首先要适当调节税赋以减轻企业负担,其次是宏观调控政策调的灵活些,控得少一点实施《劳动合同法》时,不妨对原来着重保护工人权益的倾斜作必要修正,以切实兼顾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他补充道。

    三、结构调整 顺势而为

    但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部分地方ZF并非无条件帮扶困难企业,而是有所选择。

    近期江苏苏南地区大批化工厂关闭,有些是企业因资金短缺而破产,而更多则是被当地ZF明令关闭的。无锡市一家正面临困境的化工厂负责人抱怨说,ZF的态度变了,不再给什么政策了,想从当地银行贷款也很难。

    这次企业倒闭潮其实不全是坏事,好的企业可以留下,差的就淘汰出局。无锡市政协副主席孙志亮表示。过去多年来,孙一直是该市治理太湖污染的总负责人。据他介绍,去年无锡一共关停了503家化工厂,今年至今已达269家。

    ZF帮扶的对象是低能耗、高回报的企业,污染大户不在此列,不能心软。孙志亮说。

    而在浙江宁波,市ZF近日推出了一个针对当地企业的新测评计划,将根据企业的利税回报、成长性、能耗、污染情况等诸多方面打分排名,名次高的就会相应获得ZF更多的资金、技术上的帮助。

    黄江伟认为,这体现了地方ZF整体经济发展思路的转变,除了更注重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外,借机淘汰落后产能、升级产业结构,也是他们的目标之一。

     

  • 北京首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案员工败诉

    2008-07-18 18:48:17Top 1 Digest 1

    20080716 03:13京华时报

    200610月,来自香港的姜甜(化名)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日立数据)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姜甜接到了日立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

    对此深感委屈的姜甜将日立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65,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成为北京首例被审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解雇案。

    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宣判姜甜败诉,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日立数据公司以姜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一、宣判

    昨天法院宣判时,姜甜没有出庭。姜甜的代理律师刘昊斌说,她不敢面对这一时刻,有点患得患失。她怕万一败诉,一时接受不了,需要缓冲一下。

    2005年,姜甜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2007年起其年基本工资为40.7万元,目标奖金为4.7万元。今年3月,公司与姜甜解除劳动合同。姜甜认为,日立数据是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日立数据在65庭审中称:姜甜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因此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随后,姜甜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PIP(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今年3月,因姜甜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据此,公司才与姜甜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立数据曾多次与姜甜沟通,姜甜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姜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日立数据以姜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法院驳回了姜甜的全部请求。

    二、签约

    日立数据原为日立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2006年升格为日立公司的子公司,姜甜2005年就在此工作。2006年,姜甜与公司签订了令很多人羡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审核,订单、财务收入确认等工作。

    据日立数据营销部负责人女士说,公司的员工并不是都签这样的合同,当时和姜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因为想和她长期合作,二是因为她是原办事处员工,公司给予照顾。此前庭审时,日立数据表示,根据中国法律,姜甜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三、摩擦

    20075月,姜甜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她要多承担一部分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内容。接手该工作一段时间后,有同事给她发邮件称其录入错误太多,希望她能改正,否则将由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姜甜认为这份录入表格是手工的,难免有错误。最重要的是,许多所谓的错误是因为数据实时更新后发生变动,导致之前录入的数据与当时数据不符。

    姜甜和她的部门经理对此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方认为责任在姜甜,既然有录入错误就该改正,姜甜则坚持认为,负责对数据审核是公司财务的事情,公司必须明确她的职责范围。

    去年年底,姜甜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她不得不暂时停止录入工作,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后,必须要有除她以外的第二个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不久,日立数据人事部门向姜甜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要求她签字并继续进行录入工作,她没有同意。人事部门告诫她,如果再不同意公司的整改,那她只有走人了。

    四、解雇

    311,人事部门为姜甜送来了一份通知书,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姜甜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姜甜说,她被解雇后大病了一场,哭了好几次。我一直想不通,我坚持原则有什么不对公司没安排调岗就直接把我解雇了。姜甜感到很委屈,她觉得自己正是因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才被解雇的。姜甜把被解雇的原因归结为自己顶撞了上司,让上司没了面子

    五、仲裁

    事后,姜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日立数据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赔偿等。

    由来自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妇联的三位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错误,应该持积极的改进态度,但姜甜强调的是该项工作的职责范围问题。为此,日立公司认定其拒绝工作,依据《雇员工作规范》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姜甜的所有请求,这是她不能接受的。日立数据认为仲裁庭对于本案做出的裁决合情、合理、合法,体现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不久,姜甜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下午,姜甜在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由于曾经被仲裁机构驳回过类似请求,因此她对败诉并不感到特别意外:我还没看到判决书,如果觉得法院判决有道理的话,也许不会上诉

    六、法官释疑

    无固定期限不是无期限

    1.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姜甜的请求

    法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永久合同,意味着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定和长远的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永远不能解除。本案中的姜甜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数据解聘姜甜,是依据公司的《雇员工作规范》18条,蓄意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经常缺席,姜甜也曾对此签字确认。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2.除了姜甜的这种情况,还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严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

    很多人都在误读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劳动部也正准备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释义,届时能更加明确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3.姜甜认为她的工作不包括数据审核,那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自认为不公平的工作

    法官: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姜甜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公司并未要求她不能出错。问题在于,姜甜直接告知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停止数据录入的工作,即日生效。将拒绝回答任何关于数据录入的问题。公司曾通知她进入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姜甜予以拒绝。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不满,可以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员工对待自己的工作要慎重,擅自停止工作不干是不妥当的。

  •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修正版)

    2008-06-19 15:14:52Top 1 Digest 1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四○六九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八十六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二九八三七○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並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九八○○○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之一;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五八七六○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六三○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七十二條;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六二○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六條;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四八七七○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六條;

    8、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第 四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第 五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 六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第 七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第 八 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章 勞動契約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

    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

    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二十八條: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MingLiU;

  • 理想的哀歎——人生隨筆

    2008-06-10 17:27:15Top 1 Digest 1

           現代人都渴望借著某種職業的支撐去攀上各自理想的巔峰,都可以踏踏實實的站在地面上一點一點的往上攀登。可是那些要適應高層建築的建築工人和電纜工人,他們的理想又在哪里呢?
           建築工人是將自己吊在高高的腳手架上,下面只是一層薄薄的安全網,身上只系著一根細細的安全帶;而電纜工人似乎更具危險一些,那是一種用一個小小的架子將人高高的架在電纜下面的一種非常危險的職業。
           我不知道如果說我們選擇職業是從平地向高空去攀登的話,那那些在高空作業的建築工人或者電纜工人,他們的理想是不是從高空走向平地?
            我想這兩種職業,它們的危險性不僅僅在於對生命或者健康的威脅,其實當他們在高空作業的時候,當他們的腳都不能踏在地面的時候,他們都無法預料他們的夢想是否會在頃刻間落在地面而摔得粉碎!
            “曾”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打工者,普普通通的建築工人,他的工作就是每天和高樓打交道。他的理想究竟維繫在哪里呢,是維繫在高空還是維繫在地面?
            那是2002年,我在南方一建築工程公司供職,吃住都和外來的打工者在一起,這樣我便認識了“曾”,一個來自陝北偏遠小山村的小夥子。聽他說,他家鄉的生活條件很是艱苦,地裏一年只收一季,畝產只夠糊口。平日裏要想吃點好糧,都要翻兩座山走20多裏山路到鄉裏去採辦。環境的惡劣,生活的艱辛促使人們都想往外飛。
            “我父母年邁多病,可我那時也沒有能力去幫助他們。我只怪命運的苛刻!”他悵惘的說。
            千禧年之際,曾透過家人的幫助找到了一個女孩,並且與她相愛了。女孩的父母很賞識曾的人品和相貌,但卻有一個條件,就是曾必須要有一份豐厚的彩禮。曾這時才不得不揮淚作別父母,踏上南行的道路。當他背起簡單的行囊走出家門,他熱戀的女孩噙著淚送他到村口。女孩揮動著曾節衣縮食而為她買的紅圍巾:“我等你回來!”
            曾歎口氣告訴我:“前天收到女孩的來信,她說村裏有人到她家去提親了。男方是鄉上的,家裏條件很好,並承諾只要她點頭,婚禮的一切開支都由男方包了”。我聽後無言以對,只在心裏為曾默默地祈禱!
            曾每天的工作就是將鋼板裝在吊車裏上升到工作層面,用射槍打眼,將鋼板釘入膨脹螺絲裝好後,再繼續上升。因為是高空作業,所以薪資較高。
            曾沒日沒夜地連續做著這種薪資高的工作,多好的體力也經不起如此折騰,這小夥子太可憐了。心懷惻隱之心的我想晚上與曾好好談談,但不巧他又加班去了。
    當我睡醒一覺,才看見曾拖著疲憊的身子回來。他無力的扔下安全帶,順勢蹲在地上,兩手捂著肚子,一臉痛苦不堪的表情。我急忙問曾怎麼了,他故作輕鬆的站起來,勉強笑笑說:“沒事,你睡你的吧。”隨後踉蹌的走了出去。我不放心而跟了出去。遠遠看見他蹲在食堂門口,背對我聳動著肩膀,隱約還能聽見水聲。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走過去一看,立刻驚呆了:曾正在撈著泔水桶裏的剩飯剩菜,猛勁的往嘴裏填。這酸臭的東西就連老闆餵養的狗都不吃的,他卻吃得那麼香,我的眼淚禁不住往下流。
            這時,曾驚訝的抬起頭見是我,慌亂的站起來,手足無措,一時找不到合適的語言來搪塞自己眼前的狼狽處境,便索性僵在那裏。
            我走上前用衣袖抹去他嘴邊的汙物:“唉,你這是何苦呢?”
            曾向我要了一支煙,狠命的吸了兩口:“上次女朋友來信說的事,我同你講過,現在離過年還有一個多月,我手裏只有四萬六千多元錢,還差三千多元就夠彩禮錢了。這一個多月我必須多掙點,出來也一年多了,回家還要給父母一些錢。何況,我還想去參加脫貧學習班。我這次出來眼界也打開了,我想結婚後就不再出來了,一是父母歲數一天比一天大,需要我去照料;再則出門打工實在是太難了。我並不是說我怕辛苦,而是付出與所得相差太大。這一年下來,老闆不知從我身上榨取了多少血汗。我想在家學著種點什麼,家裏環境雖然有些差,但畢竟還溫暖。貧窮怕什麼,我相信自己總有一天會靠我的雙手來改變它。到那時,我想不會再有人象我這樣為娶個媳婦而外出打工吃這苦頭。你說我這個夢想能不能實現?”
    我堅定地點點頭。我為曾的美好夢想祝福,同時又為他的身體擔心不止。
            那是個很平常的上午,真的很平常,只是有些漫天薄霧。上午上班路過曾的腳下時,我還抬頭喊了他一聲,他也乾脆的回了音,只是空中不見人。
            中午放工剛進工棚,我就聽見那些打工者在議論著,說曾從124米的高處掉了下來。我急忙跑到工地,處事的地點已經被人用紅線圍了起來。但還是隱約可見斑斑殷紅的血跡和腦漿濺得到處都是。
           我想,就在那紅線圈裏也許還有他夢想的碎片吧。
           昨天他還叫我陪他去書店買了一些科技方面的書呢。回來的路上他還眉飛色舞的向我描繪著他的美好藍圖。
           火化那天,我和公司的職員一起從太平間的冷庫裏搬出曾那冰冷而僵硬的屍體。他的雙臂上升,五指張開,似乎要努力的抓住什麼。他的衣服上露出了發青的肚皮和前胸,有根肋骨尖銳的戳起皮膚,事那樣的觸目驚心。可以想像他的骨頭都已經摔。他的腦袋完全陷進了他的領口,只能看見頭頂是一堆凍凍結的帶血硬發毛塊。
            我的手觸動曾的皮膚,一種撕裂般的疼痛襲擊著我的全身脈絡。我的雙手痙攣著,使不出一點力氣去抬動他。
            當曾的女朋友在家接到曾的噩耗時,立時昏厥過去。而曾的母親,那位步態艱難、白髮蒼蒼的老人,兩隻青筋裸露的手緊緊地抱著那一尺見方的骨灰盒,面色如漂過的骨頭一樣慘白。老人嘴裏不停的念叨著:“孩子,跟娘回家吧,娘再也不讓你離開家、離開娘了!”
           這時,不知從什麼地方飄過來一陣凱麗金的《回家》。薩克斯的哀婉、惆悵,母親的無淚而泣,無不使在場的人淚如雨下。離家時一個活蹦亂跳的小夥子,歸家時卻成了盒子裏的一把灰。這殘酷的現實對於一個母親來說,會是一種什麼樣的打擊呢?
           還有三天就過年了,我也要回家了。臨行前我去了一趟曾出事的地點。建築公司已經撤走,工程也已經交付使用。我我登上124米高處的那層樓,曾失事的地方已經安上了兩扇寶石藍的玻璃窗。我探出身向下俯視,耳邊似乎聽到曾那血肉之軀與鋼架碰撞所發出的沉悶之聲。
           這時,一個很都市化的女孩不客氣地轟趕我:“喂,你看什麼?這是你這種人呆的地方嗎?快走,快走”。
          確實,我一身牛仔裝,實在是對這豪華殿堂的一種諷刺。不過我還是白了她一眼,提高嗓門說:“看什麼,我在看一條生命在這裏撒過的鮮血,還有一種關於價值的悲哀!”
            那女孩眨巴眨巴眼睛,也許認為我是瘋子,便急忙走了。
            我想,沒有人知道也沒有人會知道,路過的會被時光帶走一切記憶,而駐留的人也不會再去想曾經有一個外來的打工者在這裏將青春隕落,還包括他那個美麗未酬的夢想。
            如果我們不能消極的去說命運對於每個人來說並不是不公平的,我們至少可以說,也許命運對於某一些人來說似乎的確是苛刻了一些。當許多人在酒店、夜總會、迪廳、KTV、桑拿等等豪華的場景中揮霍金錢的時候,要知道還有許多像曾這樣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僅僅為了自己一個小小的夢想而付出了自己的青春甚至生命。
    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究竟有多遠呢,僅僅是地面與高樓之間124米嗎?每個人在生命當中體會著自己生活的不易和辛酸,也收穫著自己的甜蜜和幸福。不過這並不是絕對的,也許還有一些人在灑下汗水和種子之後卻無法收穫。我們只能說這屬於意外,這屬於意外嗎?!
  • 休假管理制度

    2008-05-26 17:15:27Top 1 Digest 1

    1.0  目的

    规范公司各员工休假/请假作业程序,使休假/请假有依可循。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人员。

    3.0  定义

    休假即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因某些原因而须离开工作岗位的休息。本公司人员休假分为以下几类:

    3.1国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法定之假别。

    3.2病假:因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停工治疗或休养之假别。

    3.3事假: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之假别。

    3.4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给予的休假。

    3.5产假:女员工因妊娠或生产之休假。

    3.6年假:服务年限之福利假。             

    3.7丧假:员工亲属过逝之奔丧假。

    3.8工伤病假:因执行公务(包括职业灾害)受伤或疾病之休假。

    3.9留职停薪:因个人某些特殊原因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属在职编制状态,服务年限照续。

    4.0  权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员请假卡之保管、审核、呈签,核算假期工时。

    4.2职员级以上人员亲至人力资源部索取请假卡,填写、送签。

    4.3员工级人员由部门文员代其至人力资源部索取请假卡,员工本人填写,文员代为送签。

    4.4各级主管依据请假核决权限进行员工请假之审批、核准等。

    5.0  规定

    5.1休假类型

    5.1.1法定节假日:

    5.1.1.1公司一切人员除正常休息日之外,均可享受以下十一天法定之有薪(日全额薪资)国定节假日:

    5.1.1.1.1元旦——公历一月一日(一天);

    5.1.1.1.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天);

    5.1.1.1.3“五、一”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一天);

    5.1.1.1.4“国庆节”——公历十月一、二、三日(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