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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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17 07:48:24
兹有安徽籍人士XXX先生,(身份证:340322196805151210)于2007年9月17日入职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贸部任职,并于2007年10月1日与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9月30日止。
XXX先生自入职双友公司以来工作不求上进,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为此,其上司和其他员工同仁多次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但该员不仅不听教诲,不思悔改,更甚至于2008年2月1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情形下擅自离开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旷工达120天以上,导致双友公司正常生产管理濒临紊乱之边缘。
鉴于XXX先生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而单方面解除与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和双友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双友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损害了双友公司和其他在职员工的利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基于此,为严肃制度,纠正该员不良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端正其工作态度,教育广大员工树立爱岗敬业,为国、为家、为己乐业、敬业的职业道德,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约定双方须遵守的规定或义务,以及双友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等,给予XXX先生:记大过六次、即时解除与双友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处罚金600元之惩处,以上处罚金从其2008年01月份薪资中扣除。
另,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将酌情考量,因XXX先生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而单方面解除与双友公司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致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之赔偿金。
XXX薪资结算总计:2008年01月份薪资总额1071.71元。
处罚:大过6次600元+处罚金600元=1200元(已暂扣其2008年01月份薪资1071.71元,该员还需向公司支付处罚金128.29元整,即:1071.71元-1200元=-128.29元。)
同时,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对XXX先生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双友公司而单方面解除与公司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正常生产蒙受巨大损失之诉讼权和通过法律途径向李道猛先生追溯偿还公司赔偿金之权力。
抄送: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抄报:浙江省台州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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