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 就是面对一个犯出了低于人类水平的罪行的人,依然要从人的高度来审判他,这就是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100天之评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12 01:22:29 / 个人分类:职业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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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是《劳动合同法》实施100天纪念日。经过100天的洗礼,根据全国各地见诸报端的反映: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一些经济发展快速城市各种类型的劳动仲裁案件比同期增长了一倍还不止,甚至达到200%,这说明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法意识提高了(其实很多是员工的不是,产生捞一笔的愚昧想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或许并没有先前一些专家或学者想象的那样:将对全社会整个雇佣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依本人所观所见:至少目前没有,很多企业该怎么干还是怎么干(当然有一部分企业有所改变),真正印证了企业走一步看一步的观点,并且目前这种走一步看一步的观点正在深入雇主之心,甚至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威力不过如此嘛,并没有降龙十八掌那种急风暴雨之势。
   因为以下几个观点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试用期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依然普遍性存在,甚至是一些知名企业;
2,转正后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业依然存在,尤其是普通员工,同样包括知名企业;
3, “民不追,官不究”依然是社会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逻辑;
4,大众的法律知识缺乏依然是一个客观事实,尽管铺天盖网的各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以及应对风险(一方面那些所谓的名家教你怎么“预防”,一方面又教你怎么维权,这也许是社会现象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实);
5,大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依然是一个对社会讽刺的体现,这其实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现象。大众之所以“淡薄”其实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映衬:他们往往有维权的欲望,却无法事实,这是社会的悲哀,因为他们始终认为:“我是弱势,我是底层”。因此退缩之心油然而起。也许一些法律、专家、工作者、组织、机构会说:我们会帮助他们呀。岂敢一个帮助就能解决?
   因此,发挥劳动合同法潜在的威力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而去制定挖掘的办法前,我们必须去深究一个前提:用《劳动合同法》去规范、去维权,谁是主动体,谁是被动体?只有理顺了这个前提,我们才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显然,时下99%(此为本人推测,至少本人目前所经历的案件是这样)劳动仲裁案件,
劳动者都是被“逼”的,迫于无奈,才有这种“下下策”,雇主显然是主动体,违约的往往是雇主(因为据劳动部门仲裁的案件来看绝大部分都是以劳动者胜诉或者时部分胜诉告终)。
  所以,主客体一旦明了,就有利于我们去寻找方法,从各种方法的效果来看,我始终认为,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督和推动执行是最有效、最见成果的办法,而这恰恰又是难以执行的办法(利益攸关方是一个我们永远无法绕开的话题)。
   看来,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落实、惠及大众,还需要走一段漫长的路程,至少目前阶段他多少还是一部带有一些形式意义色彩的法律。
  
  谢绝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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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燕来的个人空间 胡燕来 发布于2008-04-12 12:56:05
劳动仲裁案件剧增是必然趋势
可以预见在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仲裁案件在现有翻倍的基础上现增加一倍,在这方面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做好的应对准备,但现有硬件设施如仲裁庭是跟不上的。
历史的瞬间 limin0110 发布于2008-04-12 16:13:35
1,做好准备的劳动部门又有多少去主动执行呢?
2,现今的劳动纠纷中,处于第三方的劳动部门无一例外都是被动接招,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主动监督,现在刚好是劳动部门对企业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时期,他们又有多沙去主动核查企业呢?
3,目前我们几乎没有看见劳动部门主动去核查并曝光企业的实际行动,正如现在福建发生的GE事件一样,劳动部门首先声明:未见劳动投诉的情况发生,难道我们就没有主动请缨的精神吗?
这都是我们法律执行过程中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的具体表现。
ecoyun的谷逸空间 ecoyun 发布于2008-04-12 17:57:29
一个好的人力资源部门,不违法是底线。
这是我们部门头,给我灌输的思想,尽管我们有很多的事情要做,但是凡有和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都会尽快的学习,并改善过去不合法或者防范可能不合法的趋势。所以我觉得法律的效用多少还是和相关从业人员有着很大的关系的。
目前 我公司已经出现了员工的不合理要求,要是我们之前没有好好的研究过劳动合同法 那真的会有点怕处理这样的事
我为工作狂 ninihope 发布于2008-04-12 19:53:21
非常赞同,也深有体会!
胡燕来的个人空间 胡燕来 发布于2008-04-12 22:33:33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不同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两回事,不能混在一起谈论!仲裁是被动的,不能主动出击,和法院是一样;劳动监察可以主动出击,但现阶段劳动监察人手相对而言较少,能将举报查完就已经很不错了,所以也不能太柯求他们,毕竟劳动合同法才开始实施.
Path Breaker andy2314 发布于2008-04-12 23:10:56

QUOTE:

原帖由 胡燕来 于 2008-4-12 15:33 发表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两回事,不能混在一起谈论!仲裁是被动的,不能主动出击,和法院是一样;劳动监察可以主动出击,但现阶段劳动监察人手相对而言较少,能将举报查完就已经很不错了,所以也不能太柯求他们,毕竟劳 ...
LS对监察和仲裁的描述是正确的,劳动监察的人员的确比较少,而且又是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积极性就相对较低,因此主动出击的可能性自然较小。

但话说回来,如果在劳动市场上,劳动法律的执行(而不是监督)要依靠监察和仲裁,那就只能说是劳动力市场的悲哀,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明LZ提到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底层、弱势的看法本来就是事实,而不是仅仅的主观判断。
历史的瞬间 limin0110 发布于2008-04-12 23:18:03
监察和仲裁难道不属于劳动局下面的不同部门吗?
监察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仲裁的前提,先有监察,后有仲裁(当然完全可以直接仲裁,但是在很多仲裁机构,他往往非要你去监察举报,监察不能执行的时候才仲裁);
劳动监察人手相对较少,如果你去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是劳动部门,看看就知道了,又有多少时间用在真正办案上,敝人每次去,无一例外地看见他们玩,打游戏(也许有点过重,但却是如此)。
历史的瞬间 limin0110 发布于2008-04-12 23:22:10
回复 6#楼 的帖子
岂敢一个劳动合同法才刚刚实施就能回避问题?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的劳动法同样也赋予了这方面的职责呀。
也许就回到另外一个问题了:要真正落实,需要人大代表拿起他们的手中武器了,当然芸芸众生也是可以(但利不关己的思想却眼中存在),
九头鸟wxyzy的谷逸空间 九头鸟wxyzy 发布于2008-04-12 23:41:43
其实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相对与目前的企业现状已经超前,理论上要求比较高,比较规范,很人性化,比较维护劳动者利益,不过中国现有企业的真实现状,根本不可能完全做到,整个企业群体的经营实力,规范意识,素质,等均没有到位,所以企业普遍执行不到位,劳动部门看到如此现状也不会去严格执法,大家都差不多,犯众怒,你处罚谁好呢?雷声大,雨点小.
制度,规范,好又多,哄哄领导和老百姓
实际上根本做不到位,还有相当长一段时间,肯定要出点负面大事才会引起重视,加强监管与执行力度,还是希望能量力而行,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真正为百姓谋福利.
tmshan的谷逸空间 tmshan 发布于2008-04-13 15:02:35
劳动法是劳资双方法
在中国劳资关系发展有一个过程,所以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虽然好,但在实际运用推行上操之过急的法,须人事专家们进一步研究与论证
胡燕来的个人空间 胡燕来 发布于2008-04-14 17:08:55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劳动局的一个部门
是人民政府的.这个一定要搞清楚,不然没法讨论.监察和仲裁没有先后顺序之分,谁先受理谁先管,虽然没有成文规定,但都是这样操作的.
jeffjazz的谷逸博客 jeffjazz 发布于2008-04-15 10:27:19

QUOTE:

原帖由 limin0110 于 2008-4-12 23:18 发表
监察和仲裁难道不属于劳动局下面的不同部门吗?
监察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仲裁的前提,先有监察,后有仲裁(当然完全可以直接仲裁,但是在很多仲裁机构,他往往非要你去监察举报,监察不能执行的时候才仲裁);
劳动监 ...
我来说几句吧。监察和仲裁是劳动局下面不同的部门,而且是平级的。
二者会互相踢球:你去仲裁科了,往往要求你先去监察科。可是到了监察科,又说“监察不管已经发生的事,只管现在和以后的”——这是什么话??搞得仲裁很郁闷,但又不好发作,大家都是平级,能怎么样?
唯一剩下的,就是劳动者不知所措的站在那......
玩游戏,看股票,聊QQ,在哪个行政部门都可以看到。
江南一叶的个人空间 江南一叶 发布于2008-04-15 20:04:38
在东莞,两个是同一个部门,监察科同也是仲裁科。

楼主说的是一方面,但是更多的是现有的法律支持度我认为是不够。今年我处理了一单仲裁案。案件轻松的胜了,可是申请强制执行出了问题。说是从申请到执行下来要6个月。
Path Breaker andy2314 发布于2008-04-15 20:33:55

QUOTE:

原帖由 limin0110 于 2008-4-12 16:18 发表
监察和仲裁难道不属于劳动局下面的不同部门吗?
监察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仲裁的前提,先有监察,后有仲裁(当然完全可以直接仲裁,但是在很多仲裁机构,他往往非要你去监察举报,监察不能执行的时候才仲裁);
劳动监 ...
从理论上讲,两者不是同属于劳动局下面的部门。
劳动监察的职能是可以由两个部门行使的,一个是劳动局下属的监察大队,例如北京朝阳区的监察大队,另一个是街道办事处的劳动监察科,二者职能有交叉,如果后者接到的投诉涉及问题较大的可能会由监察大队处理,但一般劳动者个人的一些投诉可能就由监察科直接处理了,而监察科的人手比较少,他们却是直接在第一线处理劳动争议的,所以才有我上面说的处理不过来的问题(以上基于亲身经历,曾经与某监察科处理过争议事件)。而监察大队则是采用那种名义上是抽查但实际上肯定有人举报的方式去企业进行检查,所以如果其领导不作为的话,工作量当然较少。所以我们说的情况都属实,只是针对对象不一样。
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上则并不是劳动局下面的部门,根据08年5月1日即将实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它是由三方代表组成的,而不是劳动局下属的公务员。但由于其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上没有三方代表的办公地点等详细规定,所以通常都是在劳动局办公,且仲裁员由劳动局下属的某科室人员担任。关于其性质,曾在06年参加的一个由“原北京市首席仲裁员”进行的培训中,被戏称为成为“非法组织”。因为劳动局没有该委员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而其本身又无商业营业执照。
所以说,监察与仲裁并非均是劳动局下属的公务员机关,至少从理论上讲是这样。

[ 本帖最后由 andy2314 于 2008-4-15 13:38 编辑 ]
chin-3088发布于2008-04-20 14:15:46
发挥劳动合同法潜在的威力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执行问题不仅仅是劳动部门问题
mfj19831105的个人空间 mfj19831105 发布于2008-04-20 14:46:33
“民不追,官不究”依然是社会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逻辑!!!!!!!!!!!
历史的瞬间 limin0110 发布于2008-04-20 19:46:03
回复 16#楼 的帖子
任何一部法律的落地,都有赖于,社会大众的"执行和监督".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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